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紅火案懶人包(商務-10233132朱盈臻)

案情簡介
辜仲諒被控主導中信海外子公司「紅火」併購兆豐金過程違反證交法等罪,最後有3047萬美元(約合台幣10億元)未入帳,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今天依違反證交法炒股罪判處76個月、銀行法背信罪判4年,兩罪應執行9年。全案可上訴。 

辜仲諒被控民國93年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時,與中信金控其他高層主導,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新台幣逾10億元價差,去年底遭以違反證交法、洗錢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18日針對「紅火案」做出判決,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遭重判9年有期徒刑,這項判決與辜仲諒盼獲輕罪或無罪的期望相差甚遠,辜仲諒的律師團對此結果表示遺憾,並決定再上訴。 
依檢方調查,中信金藉由香港分行以「結構債」交易方式轉投資兆豐金,並轉手給第三人,進而獲取不當利益。
檢方調查,香港的第三人公司是由辜家的老臣在香港設立的公司,由於買入與贖回結構債價格高達三千一百多萬美元(合台幣十億二千多萬元),檢方懷疑辜家可能就是第三人,藉此買賣「一魚兩吃」。

基本上,這個案子簡單來說,就是中信金在併購兆豐金的過程中,有些非常爭議性的動作,涉嫌把十億的金錢輸送給特定人士。(目前還沒查出來,所以用特定人士來代替,可能是辜家,可能是其他的中信金高階主管,也可能是某些中間的有力人士,更有可能的是,大家都有份)
當然以中信金的財力,馬上就找齊立委與媒體,開始質疑這是政治迫害云云。


訴訟過程


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於2008年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背信罪,以上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刑期分別為八年、七年二月及七年六月。
20101018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判決),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1]。辜仲諒提出上訴,聲明無罪。
2011420日,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庭中,辜仲諒承認,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律師陳明、金延華作證指出,這是因為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他們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2]
2013531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97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及99年度金上重訴第75號合併審理),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處有期徒刑9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000萬元。辜仲諒提出上訴,並聲明,當初轉投資兆豐金控時,因部屬建議,買進800張兆豐金控股票,純為個人投資;至於其中3億元則是由陳俊哲處理,他不清楚流向;他同時再度聲明,他之前聲稱3億元流入陳水扁家庭,是為了要回台而向特偵組謊稱的[3]
2014521日,中信金控公告,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於2006年當時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合計共1,763,376,000股,近年來在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下逐步出清,整體部位已於本月20日全數處分完畢[4]
2014814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關於本件特殊背信罪之被害人究係為何、未清楚交代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元以上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且對於有利於被告辜仲諒的證據未為詳查,故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

參考文獻:維基百科
http://www.nownews.com/n/2010/10/18/63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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