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一審分別被判刑八年、七年二個月及七年六個月;辜仲諒、陳俊哲、林孝平等三人遭通緝。
中信金在2006年2月宣布投資兆豐金股權10%,隨即在當年6月份的兆豐金股東常會中,以金控加上銀行共計15.6%的股權,取得兆豐金四董一監的席次,順利入主兆豐金。
不過,事後檢調發現,中信金手中10%的股權中,有3.9%是中信銀香港分行藉由海外結構債交易方式取得,且交易過程涉嫌圖利第三人,因而展開調查。
2011年4月19日
辜仲諒聲請傳喚3名律師作證,還原整個過程,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證稱,當時檢察官告訴辜仲諒,扁向辜家索取的3億元,可能構成藉勢藉端勒索財物,辜仲諒因為家庭因素,為了換取返台不被羈押,才在給特偵組的陳報狀中,將紅火案的3億元獲利與給扁家部分進行聯結。
傅祖聲律師證稱,紅火的獲利最後全部都回流中信金的體系,辜仲諒完全不清楚紅火獲利的流向。傅說,經過他的調查,陳俊哲將紅火獲利用在公司不可能報銷的支出,包括陳俊哲在日本花了220萬美金購置不動產、購買昂貴的小提琴等開銷,等同是流入私人口袋。
2013年3月27日
辜仲諒律師庭訊指出:
特偵組曾透過前監察院長錢復兒子錢國維 、辜父辜濓松(已故)等多方管道,與當時人在日本的辜仲諒接觸,由他講出「紅火案的部分獲利三億元,用於應付扁家的需索」等不實在說法,換取他回台後可能不被羈押、可出國探視小孩。
特偵組曾透過前監察院長錢復兒子錢國維 、辜父辜濓松(已故)等多方管道,與當時人在日本的辜仲諒接觸,由他講出「紅火案的部分獲利三億元,用於應付扁家的需索」等不實在說法,換取他回台後可能不被羈押、可出國探視小孩。
- 律師團強調辜的自白是被特偵組利誘,不具證據能力。
特偵組確曾在九十八年五月以陳水扁夫婦收受辜仲諒三億元一事,追加起訴陳水扁夫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治獻金法兩罪。
同年九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辜仲諒給錢,雖有企圖攀關係,純粹是認同扁珍兩人的理想,不構成貪污,也未違反政治獻金法,判決扁珍無罪。而本案經特偵組上訴二、三審,已在101年7月26日三審無罪定讞。
2013年5月31日
中信金前董事長辜仲諒「紅火案」二審重判九年八個月、罰金一億五千萬元。
依據公司曾進行的內部調查,紅火公司為中信金特殊目的公司(SPV),紅火公司出售結構債獲利10億元也歸中信金控所有,公司並未受到任何損失,且這幾位同仁也沒有任何所得,公司支持同仁上訴。
- 律師團強調:
- 紅火公司就是中國信託的特殊目的公司,絕對不是所謂私人金庫,辜仲諒也絕對沒有從紅火公司拿過一毛錢。
- 中國信託也沒有因為結構債的交易有任何損害,辜仲諒也絕對沒有操縱股價的行為,律師團也將繼續提起上訴,替辜仲諒爭取清白到底。
2015年9月8日
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被控於民國94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公司「紅火」,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逾新台幣10億元價差。
法院二審,依《銀行法》特殊背信罪判處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日前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 辜的律師宋耀明表示:
- 紅火公司只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結構債出售於紅火公司時,從卷內資料可知,辜仲諒當時並不知道出售對象,針對紅火公司結構債,兆豐金控股票在巿場售出的情形,辜仲諒沒有參與,也無從間接操縱股價。
- 紅火公司獲利約3億元,沒有回到中信金控體系,前審詳細調查,相關資金沒有一分一毫流向辜仲諒,反而看出同案被告陳俊哲購買骨董名琴,不能因為陳俊哲未到案,而認定辜仲諒為共犯並須負刑責;請求法官駁回檢察官上訴。
參考文獻:
維基百科 - 紅火案、大紀元新聞網 - http://www.epochtimes.com/b5/9/9/12/n2654832.htm
udn部落格 - http://blog.udn.com/spark37/4676545、自由時報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65419
中央通訊社 -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9080252-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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