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說明:
辜仲諒等人被控在94年,為執行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計劃,未經董事會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中信銀行香港分行的資金,購買美金3億9千萬元的結構債,然後轉移到其私設的紅火公司,以回贖結構債的方式,壓低兆豐金控股票,讓中信金得以低價大量購入,收購兆豐金控。
高院認定,辜等人藉由紅火公司回贖結構債時,獲利美金3千多萬元,折合台幣逾10億元;紅火公司非屬中信金控體系,獲利沒有歸入中信金控,辜仲諒等人即可任意處分獲取私人利益,由於犯罪金額逾億元,涉犯銀行法的加重背信罪。
九十五年間,台北地檢署針對中信金控購併兆豐金控涉違法展開偵查,檢方認定辜仲諒為掩飾,並隱匿利用「紅火」公司自中信銀套取的鉅款,在贖回結構債後,就分批匯到前中信銀法人金融總經理陳俊哲的境外公司帳戶,涉及洗錢。
最高法院在發回的理由中,明確點明二審判決的幾項嚴重錯誤,包括沒有說明如何計算出被告的犯罪所得達1億以上,及為何要依銀行法背信罪加重其刑;中信銀行董事會確有決議出售結構債,但有無包括授權辜仲諒等人,賣給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高院疏未調查,自有違誤。
另外,最高法院也指出,高院一方面說辜仲諒等人,因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中飽私囊,致中信金控受損,但另一方面又說,因紅火案中信金控減少購入兆豐金成本2億多元,判決的前後認定與說明相互抵觸。
中信金發表聲明指出,紅火公司為特殊目的公司(SPV),中信金在紅火案中獲利約17億元,公司沒有損害,所投資兆豐金控股票合計獲利達112.45億元,公司亦無損失。
中信金也重申,經公司內部調查,這次判決中的三位員工及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均未因此案獲取任何私人利益。
辜的律師宋耀明表示,紅火公司只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結構債出售於紅火公司時,從卷內資料可知,辜仲諒當時並不知道出售對象,針對紅火公司結構債,兆豐金控股票在巿場售出的情形,辜仲諒沒有參與,也無從間接操縱股價。
宋耀明說,紅火公司獲利約3億元,沒有回到中信金控體系,前審詳細調查,相關資金沒有一分一毫流向辜仲諒,反而看出同案被告陳俊哲購買骨董名琴,不能因為陳俊哲未到案,而認定辜仲諒為共犯並須負刑責。
高院認定,辜等人藉由紅火公司回贖結構債時,獲利美金3千多萬元,折合台幣逾10億元;紅火公司非屬中信金控體系,獲利沒有歸入中信金控,辜仲諒等人即可任意處分獲取私人利益,由於犯罪金額逾億元,涉犯銀行法的加重背信罪。
九十五年間,台北地檢署針對中信金控購併兆豐金控涉違法展開偵查,檢方認定辜仲諒為掩飾,並隱匿利用「紅火」公司自中信銀套取的鉅款,在贖回結構債後,就分批匯到前中信銀法人金融總經理陳俊哲的境外公司帳戶,涉及洗錢。
爭點事實說明:
高院將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重判9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根本無法證明辜仲諒等人藉由紅火案獲取私人利益,再加上判決理由矛盾,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在發回的理由中,明確點明二審判決的幾項嚴重錯誤,包括沒有說明如何計算出被告的犯罪所得達1億以上,及為何要依銀行法背信罪加重其刑;中信銀行董事會確有決議出售結構債,但有無包括授權辜仲諒等人,賣給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高院疏未調查,自有違誤。
另外,最高法院也指出,高院一方面說辜仲諒等人,因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中飽私囊,致中信金控受損,但另一方面又說,因紅火案中信金控減少購入兆豐金成本2億多元,判決的前後認定與說明相互抵觸。
中信金發表聲明指出,紅火公司為特殊目的公司(SPV),中信金在紅火案中獲利約17億元,公司沒有損害,所投資兆豐金控股票合計獲利達112.45億元,公司亦無損失。
中信金也重申,經公司內部調查,這次判決中的三位員工及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均未因此案獲取任何私人利益。
辜的律師宋耀明表示,紅火公司只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結構債出售於紅火公司時,從卷內資料可知,辜仲諒當時並不知道出售對象,針對紅火公司結構債,兆豐金控股票在巿場售出的情形,辜仲諒沒有參與,也無從間接操縱股價。
宋耀明說,紅火公司獲利約3億元,沒有回到中信金控體系,前審詳細調查,相關資金沒有一分一毫流向辜仲諒,反而看出同案被告陳俊哲購買骨董名琴,不能因為陳俊哲未到案,而認定辜仲諒為共犯並須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