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爭點事實說明(科技-10233164潘雨暘)

事實說明:

     辜仲諒等人被控在94年,為執行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計劃,未經董事會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中信銀行香港分行的資金,購買美金3億9千萬元的結構債,然後轉移到其私設的紅火公司,以回贖結構債的方式,壓低兆豐金控股票,讓中信金得以低價大量購入,收購兆豐金控。
     高院認定,辜等人藉由紅火公司回贖結構債時,獲利美金3千多萬元,折合台幣逾10億元;紅火公司非屬中信金控體系,獲利沒有歸入中信金控,辜仲諒等人即可任意處分獲取私人利益,由於犯罪金額逾億元,涉犯銀行法的加重背信罪
      九十五年間,台北地檢署針對中信金控購併兆豐金控涉違法展開偵查,檢方認定辜仲諒為掩飾,並隱匿利用「紅火」公司自中信銀套取的鉅款,在贖回結構債後,就分批匯到前中信銀法人金融總經理陳俊哲的境外公司帳戶,涉及洗錢

爭點事實說明:

高院將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重判9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根本無法證明辜仲諒等人藉由紅火案獲取私人利益,再加上判決理由矛盾,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在發回的理由中,明確點明二審判決的幾項嚴重錯誤,包括沒有說明如何計算出被告的犯罪所得達1億以上,及為何要依銀行法背信罪加重其刑;中信銀行董事會確有決議出售結構債,但有無包括授權辜仲諒等人,賣給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高院疏未調查,自有違誤。

另外,最高法院也指出,高院一方面說辜仲諒等人,因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中飽私囊,致中信金控受損,但另一方面又說,因紅火案中信金控減少購入兆豐金成本2億多元,判決的前後認定與說明相互抵觸

中信金發表聲明指出,紅火公司為特殊目的公司(SPV),中信金在紅火案中獲利約17億元,公司沒有損害,所投資兆豐金控股票合計獲利達112.45億元,公司亦無損失。
中信金也重申,經公司內部調查,這次判決中的三位員工及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均未因此案獲取任何私人利益。

辜的律師宋耀明表示,紅火公司只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結構債出售於紅火公司時,從卷內資料可知,辜仲諒當時並不知道出售對象,針對紅火公司結構債,兆豐金控股票在巿場售出的情形,辜仲諒沒有參與,也無從間接操縱股價
宋耀明說,紅火公司獲利約3億元,沒有回到中信金控體系,前審詳細調查,相關資金沒有一分一毫流向辜仲諒,反而看出同案被告陳俊哲購買骨董名琴,不能因為陳俊哲未到案,而認定辜仲諒為共犯並須負刑責。

紅火案懶人包(商務-10233132朱盈臻)

案情簡介
辜仲諒被控主導中信海外子公司「紅火」併購兆豐金過程違反證交法等罪,最後有3047萬美元(約合台幣10億元)未入帳,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今天依違反證交法炒股罪判處76個月、銀行法背信罪判4年,兩罪應執行9年。全案可上訴。 

辜仲諒被控民國93年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時,與中信金控其他高層主導,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新台幣逾10億元價差,去年底遭以違反證交法、洗錢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18日針對「紅火案」做出判決,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遭重判9年有期徒刑,這項判決與辜仲諒盼獲輕罪或無罪的期望相差甚遠,辜仲諒的律師團對此結果表示遺憾,並決定再上訴。 
依檢方調查,中信金藉由香港分行以「結構債」交易方式轉投資兆豐金,並轉手給第三人,進而獲取不當利益。
檢方調查,香港的第三人公司是由辜家的老臣在香港設立的公司,由於買入與贖回結構債價格高達三千一百多萬美元(合台幣十億二千多萬元),檢方懷疑辜家可能就是第三人,藉此買賣「一魚兩吃」。

基本上,這個案子簡單來說,就是中信金在併購兆豐金的過程中,有些非常爭議性的動作,涉嫌把十億的金錢輸送給特定人士。(目前還沒查出來,所以用特定人士來代替,可能是辜家,可能是其他的中信金高階主管,也可能是某些中間的有力人士,更有可能的是,大家都有份)
當然以中信金的財力,馬上就找齊立委與媒體,開始質疑這是政治迫害云云。


訴訟過程


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於2008年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背信罪,以上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刑期分別為八年、七年二月及七年六月。
20101018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判決),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1]。辜仲諒提出上訴,聲明無罪。
2011420日,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庭中,辜仲諒承認,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律師陳明、金延華作證指出,這是因為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他們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2]
2013531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97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及99年度金上重訴第75號合併審理),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處有期徒刑9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000萬元。辜仲諒提出上訴,並聲明,當初轉投資兆豐金控時,因部屬建議,買進800張兆豐金控股票,純為個人投資;至於其中3億元則是由陳俊哲處理,他不清楚流向;他同時再度聲明,他之前聲稱3億元流入陳水扁家庭,是為了要回台而向特偵組謊稱的[3]
2014521日,中信金控公告,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於2006年當時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合計共1,763,376,000股,近年來在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下逐步出清,整體部位已於本月20日全數處分完畢[4]
2014814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關於本件特殊背信罪之被害人究係為何、未清楚交代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元以上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且對於有利於被告辜仲諒的證據未為詳查,故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

參考文獻:維基百科
http://www.nownews.com/n/2010/10/18/631049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黑暗面的訴訟技巧(管理-10233104彭婉菁)

2008年10月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一審分別被判刑八年、七年二個月及七年六個月;辜仲諒、陳俊哲、林孝平等三人遭通緝。

中信金在2006年2月宣布投資兆豐金股權10%,隨即在當年6月份的兆豐金股東常會中,以金控加上銀行共計15.6%的股權,取得兆豐金四董一監的席次,順利入主兆豐金。

不過,事後檢調發現,中信金手中10%的股權中,有3.9%是中信銀香港分行藉由海外結構債交易方式取得,且交易過程涉嫌圖利第三人,因而展開調查。


2011年4月19日

辜仲諒聲請傳喚3名律師作證,還原整個過程,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證稱,當時檢察官告訴辜仲諒,扁向辜家索取的3億元,可能構成藉勢藉端勒索財物,辜仲諒因為家庭因素,為了換取返台不被羈押,才在給特偵組的陳報狀中,將紅火案的3億元獲利與給扁家部分進行聯結。

傅祖聲律師證稱,紅火的獲利最後全部都回流中信金的體系,辜仲諒完全不清楚紅火獲利的流向。傅說,經過他的調查,陳俊哲將紅火獲利用在公司不可能報銷的支出,包括陳俊哲在日本花了220萬美金購置不動產、購買昂貴的小提琴等開銷,等同是流入私人口袋。


2013年3月27日

辜仲諒律師庭訊指出:
特偵組曾透過前監察院長錢復兒子錢國維 、辜父辜濓松(已故)等多方管道,與當時人在日本的辜仲諒接觸,由他講出「紅火案的部分獲利三億元,用於應付扁家的需索」等不實在說法,換取他回台後可能不被羈押、可出國探視小孩。



  • 律師團強調辜的自白是被特偵組利誘,不具證據能力。


特偵組確曾在九十八年五月以陳水扁夫婦收受辜仲諒三億元一事,追加起訴陳水扁夫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治獻金法兩罪。

同年九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辜仲諒給錢,雖有企圖攀關係,純粹是認同扁珍兩人的理想,不構成貪污,也未違反政治獻金法,判決扁珍無罪。而本案經特偵組上訴二、三審,已在101年7月26日三審無罪定讞。


2013年5月31日

中信金前董事長辜仲諒「紅火案」二審重判九年八個月、罰金一億五千萬元。

依據公司曾進行的內部調查,紅火公司為中信金特殊目的公司(SPV),紅火公司出售結構債獲利10億元也歸中信金控所有,公司並未受到任何損失,且這幾位同仁也沒有任何所得,公司支持同仁上訴。


  • 律師團強調: 

  1. 紅火公司就是中國信託的特殊目的公司,絕對不是所謂私人金庫,辜仲諒也絕對沒有從紅火公司拿過一毛錢。
  2. 中國信託也沒有因為結構債的交易有任何損害,辜仲諒也絕對沒有操縱股價的行為,律師團也將繼續提起上訴,替辜仲諒爭取清白到底。

2015年9月8日

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被控於民國94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公司「紅火」,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逾新台幣10億元價差。

法院二審,依《銀行法》特殊背信罪判處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日前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 辜的律師宋耀明表示:
  1. 紅火公司只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結構債出售於紅火公司時,從卷內資料可知,辜仲諒當時並不知道出售對象,針對紅火公司結構債,兆豐金控股票在巿場售出的情形,辜仲諒沒有參與,也無從間接操縱股價。
  2. 紅火公司獲利約3億元,沒有回到中信金控體系,前審詳細調查,相關資金沒有一分一毫流向辜仲諒,反而看出同案被告陳俊哲購買骨董名琴,不能因為陳俊哲未到案,而認定辜仲諒為共犯並須負刑責;請求法官駁回檢察官上訴。


參考文獻:
基百科 - 紅火案、大紀元新聞網 - http://www.epochtimes.com/b5/9/9/12/n2654832.htm
udn部落格 - http://blog.udn.com/spark37/4676545、自由時報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65419
中央通訊社 -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9080252-1.aspx